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