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