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