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