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