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三) 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