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四) 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三)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