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二) 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