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 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