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