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