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