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