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