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