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