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