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