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