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