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