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