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