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