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