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