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