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