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