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