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