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