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