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