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部的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