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