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