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需要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第(六)、第(七)项规定的权限时,必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