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的常务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