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监察事项,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