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