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六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