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