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