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