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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案件咨询会议等形式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包括下列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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