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