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