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被引用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