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 第三人超过10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