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